新的《办法》在之前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海钓管理领域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的精神要求以及上位法的调整,取消了涉企经营海钓许可事项。规定了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海钓行为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细化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钓场日常巡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要求生态环境、海事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海钓行为进行举报将对举报者予以适当奖励。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海钓活动安全,《办法》要求个人在完成海钓活动安全管理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满足年龄及作出相关承诺等条件下,才可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钓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还细化了海钓行为规范,明确对保护区海钓资源采取禁钓区、禁钓期、禁钓鱼种、渔获物标准、渔获物限额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及实施相关措施的程序,并对较为常见的违反海钓行为管理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规制。
据介绍,《办法》施行后,若海钓客、休闲渔船在保护区内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生物作为饵料,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集鱼、诱鱼工具或者药剂,使用一人多杆或者一杆多钩方式进行海钓,在岛礁、矶石上从事海钓活动未穿戴救生衣和专用防滑鞋的,可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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