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厅提出,各地要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上正式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其他生产矿山应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
江西厅明确,各地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开采范围等组织开采。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督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严格实施。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切实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
江西厅强调,对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以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采矿牟利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秩序提供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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