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切实加强水域空间保护的建议》收悉。经会同水利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多次就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明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我部坚决贯彻落实,结合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努力建设人水和谐的美丽国土。您通过分析水域空间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水域空间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将水域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深度融合水域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建议,对保障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衰退,强化水域功能保护和完整性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下一步,我部将在相关工作中充分吸收采纳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大水域保护力度。
一、关于将水域空间管控融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中
2020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要充分考虑包括陆海全域水在内的各类资源环境要素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特征及变化趋势,客观评价区域资源禀赋与环境条件,识别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中的水平衡、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方面问题,研判未来变化趋势和存在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提供了重要支撑。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开展《指南》相关总结完善工作,推动“双评价”成果更有效地应用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中,维系生态系统健康和国土安全。
二、关于统筹协调水域空间保护与“三区三线”划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组建《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编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纲要》编制和指导地方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底数,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统筹协调水域空间保护与“三区三线”划定关系。一是统筹协调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关系,在不妨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对河湖范围内不同情形耕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二是统筹协调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应划尽划原则,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三是统筹协调与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不得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的自然空间格局,避让河流湖泊、湿地、海岸线等。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加强水域空间保护,保障重要流域、水域等生态系统功能稳定。
三、关于加强水域空间保护,适度恢复水域空间
(一)筑牢水生态安全屏障。
我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纲要》工作中,高度重视水资源在生态系统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一是严格重要水域空间管控,严禁随意侵占重要河湖水域空间和自然岸线,逐步退出位于主河槽内、洪水频繁上滩等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开发活动。二是通过实施大江大河源头保护和治理,严格保护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空间,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适度恢复湖泊水域空间,强化重要流域生态系统,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充分考虑水域空间保护需求,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确保水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妥有序恢复水域空间。
(二)加强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一是强化规划约束。水利部牵头编制印发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松辽等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指导各地加快编制其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分区管控要求,推进岸线集约利用。二是严格开发利用管控。水利部牵头印发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管控边界、严格用途管控,指导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查,确保岸线开发利用规范有序。三是加强河湖日常监管,清理整治“四乱”问题。水利部建立河湖遥感平台,利用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疑似河湖“四乱”问题遥感解译和整改监控。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影响行洪的行为,确保重要河湖水域空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