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70号建议的答复
郭晓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经会同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指明了发展方向。
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生产作业、监督管理、技术进步、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等方面综合发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自然资源领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系列措施,推进我国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关于矿产资源开采方式。
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多采用露天开采,深部矿藏多采用地下开采。合理的开采方式对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开采方式的优选专业性和系统性强,受到住建、安监、环保、林草、水利、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的管理,需要按照设计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地质条件、资源赋存、安全生产、投入产出、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严格设计审查论证。
与井工(地下)开采相比,露天开采一般生产规模大、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性好。比如金属矿露天开采可适当降低品位指标,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但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大。露天开采需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开采的经济效益,通过可行性评价确定。我国煤矿、金属矿和化工矿产开采以井工(地下)开采居多。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措施及成效。
一直以来,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继推出了系列举措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效率的提高,持续开展重要矿种开发利用水平跟踪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自2012年开始,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先后7次向全社会公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并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特别是针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缺乏系统、完整、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问题,连续多年开展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标准研究,分矿种研究制定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实现了在产矿山所涉及矿种全覆盖的目标,构建起我国矿产资源完整的“三率”指标体系,为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估和监管奠定了基础。例如,煤炭以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和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作为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并确定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不同煤层的采区回采率70%~95%,原煤入选率75%,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的指标要求。
(二)支持矿山企业确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
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不同开采方式(露天、井工、露井联采)带来不同的生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表示在符合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宜露天则露天、宜井工则井工”的方式开发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全国各省(区、市)“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审查过程中,把露天矿产开发作为重要评价、审查内容之一,立足于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发展。
(三)明确低品位矿产资源储量要求。
低品位矿是指以矿床工业指标为评判标准,介于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之间的矿产资源,按现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因其预期不能经济开采,而应划分为尚难利用矿产资源,不能划分为资源量,不能据其估算储量。
实践中的低品位矿有两种情形:一是整个矿床品位较低,属于低品位矿。二是伴随主矿产和共生矿产工业矿圈出的低品位矿。前者对于企业出资勘查的项目,一般不会继续投资进行深入工作,不提交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后者要求若低品位矿可以一并采出利用的,应按资源量估算,归为资源量管理,若低品位矿不能采出利用的,只作描述,不做估算和归类。如果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生产实际存在大规模利用低品位矿的,应重新论证工业指标。
三、下一步工作
由于我国矿种多、矿山分布广、矿山数量多,不同地区、不同矿山之间矿产资源开发条件和利用水平差异较大。个别地区、矿种、矿山的开发利用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还需要进一步扩容、提效,目前发布的“三率”指标急需尽快完善并升级为标准,露天开采易造成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宝贵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制度。
自然资源部将在调查、统计、分析基础上,根据矿山企业生产情况、主管部门监管情况,综合考虑指标标准的适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按照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特点,提出便于对矿山进行评估和监管的“三率”指标标准。同时,通过《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等途径,将“三率”指标标准纳入到法律中。
(二)继续加强新的矿产资源分类的解读和宣传。
按照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资源量是预期可经济开采的矿产资源,应符合技术上可行、环境上允许、经济上合理的开采利用条件,具体应通过可行性评价确定,不能简单地通过一般工业指标进行评价,我们将加强新分类的解读和宣传,让矿山企业、地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深入理解资源量、储量等内涵,并及时将已利用但未入库的低品位矿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范畴。
(三)支持按照科学合理原则确定开采方式。
统筹做好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生态环保、可持续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着力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换取矿产资源,提升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支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资源赋存好、灾害威胁轻、生态修复易,以及埋藏深度符合安全性、经济性的矿产资源进行露天开采。
衷心感谢您对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这项工作,随时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5日